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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民事案件拖延六年至今未判决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2021-12-16 16:27:11   
摘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晗最近比较烦,一场拖延6年没有判决结果的经济纠纷案件让他“深陷舆论漩涡”,或有可能会因此身败名裂…… 扬州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同基公司)董事长曹军告诉记者,“从2009年9月10日我公司起诉江苏星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晗最近比较烦,一场拖延6年没有判决结果的经济纠纷案件让他“深陷舆论漩涡”,或有可能会因此身败名裂……


      扬州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同基公司)董事长曹军告诉记者,“从2009年9月10日我公司起诉江苏星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源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以来,已经6年多了,可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判决结果……”


       记者采访得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已经查明:扬州同基公司是扬州天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天一公司)的股东,持股50%。


       2004年9月扬州天一公司和江苏星源公司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星源公司占56.43%、天一公司占43.66%成立项目公司共同开发南通市东郊庄园项目,项目收益按比例分红。为履行以上合同及协议,天一公司投入项目9000万元。江苏星源公司给天一公司出具了9000万元的投资款收款收据。


       2009年扬州同基公司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星源公司返还扬州天一公司在东郊庄园项目上的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扬州中院迟迟不予判决。2年后的一天(2011年9月30日),主审法官王晗、姜驷竟然主动找到扬州同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辉,请求其配合解决积压未决的案件,先撤回诉讼,以便法官顺利通过年度考核,诉讼费不退还,以后就相同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时,无需再缴纳诉讼费用。曹辉被迫同意。


       2013年,被公检法错误关押3年多的曹军平安归来,扬州同基公司并于8月20日再次就同一事项进行起诉。

 

      法官王晗对于保全被告江苏星源公司1.98亿元诉讼标的申请给予了支持,并下达了(2013)扬商初字第0274-1号民事裁定书。但随后不久,在未征得申请人意见,在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又擅自解除了对江苏星源公司的财产保全。


       曹军告诉记者:“江苏星源公司找了几家公司和自己的公司一起为自己进行‘信用担保’,法院就解除了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资产保全。”


       且不论信用担保是否可行,自己给自己担保是否可笑,就其几家公司的总注册资本来统计,也是严重不足的。经查,4家公司的总注册资金只有9780万元,而扬州同基公司的诉讼标的是1.98亿元,相差1亿多元。


       对此,扬州同基公司向扬州中院提出多次复议申请,并向审判长王晗表达抗议,但均未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有关法律专家告诉记者,在执行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审判长王晗,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被告恶意转移资产,在后期执行过程中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给原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话,王晗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


       这是曹军和王晗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法官“执法犯法”甘愿冒如此大的风险去铤而走险呢???


       2014年8月,作为审判长的王晗又作出了一次错误裁定:驳回扬州同基公司的起诉。同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撤销扬州中院的错误裁定,责令继续审理。


      为拖延案件的继续进行,被告江苏星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扬州中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请求判令确认南通“东郊庄园”项目,不是扬州天一公司和原告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与对待扬州同基公司的起诉,故意拖延6年不予判决的态度完全不同,这一次,王晗快速支持了江苏星源公司的恶意起诉,并裁定:因江苏星源公司另案起诉天一公司,要求确认南通“东郊庄园”不是星源公司、天一公司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而本案的审理与之关联,并需等待该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2015)扬商初字第0010-1号


      曹军气愤地告诉记者:扬州同基公司起诉江苏星源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扬州天一公司作为第三人一起参加了诉讼。而且在以往的审理过程中,江苏省高院、扬州市中院等已经查明扬州天一公司投资“东郊庄园”合作开发的事实,相关法律文书、裁定也已经予以确认,包括江苏星源公司董事长姜广泉本人也在多次诉讼及材料中认可了这一点。现在江苏星源公司又跳出来恶意起诉,完全是在故意拖延时间。作为审判长的王晗完全可以并案审理,在审理中确认投资事实,尽快做出判决结果,让这一拖延六年的案件早日结束,而不应支持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曹军说,对于王晗作出的中止诉讼的裁定,我们已经申请复议,并向人大代表和各级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法院失去公平,社会将会怎样?
      有关法律专家评论说,一个案件前后审理了六年,至今没有一审判决结果,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如果没有巨大的利益牵涉其中,法官一般不会冒着“身败名裂”的的道德风险及职业风险去这样操作的。


      因办错案而被省高院驳回,裁定继续审理的审判长王晗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办理错案过程中给原、被告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误工费等,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作出如此违背法律、事实的裁定,王晗究竟有着怎样的难言之隐?利益交换?还是权利的干预?中止诉讼的错误裁定及对应保全而不保全、保全不足的行为,上级法院及检察院会否立即着手调查,及时纠正呢?!


   记者调查将会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并作持续追踪报道!(记者 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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