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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文安县违法修建220千伏变电站乱象调查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2021-12-16 13:48:52   
摘要:南舍兴村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承包人法院起诉状告无门 6月,河北省文安县新镇镇南舍兴村村民张全乐、王志国两人来到市场信息报社向记者诉说了他们“土地承包未到期就被村委会强行收回,卖给县供电局修建220 千伏变电站一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全乐、王志国、还有王百增三人经过了2年半的多次起诉,却状

  南舍兴村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承包人法院起诉状告无门

    6月,河北省文安县新镇镇南舍兴村村民张全乐、王志国两人来到市场信息报社向记者诉说了他们“土地承包未到期就被村委会强行收回,卖给县供电局修建220 千伏变电站一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全乐、王志国、还有王百增三人经过了2年半的多次起诉,却状告无门,法院一直不予受理。

  张全乐告诉记者说:“1998年4月24日,我和本村其他村民一起同村委会签订了三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经文安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自1998年至 2005年,我一直缴纳着镇统筹、村提留款、农业税和其他费用等土地承包费,直到2006国家取消农业税。2006年1月开始,我村总共35亩土地被文安县供电局看中,要在这里修建一座220千伏的变电站。我和王志国、王百增等人的承包地也在被占用之列。村委会为了达到顺利卖地的目的,哄骗村民说这是国家华北电业总局的重点项目用地,个人必须服从国家。每亩地每年补偿600元,一次性补偿22年,到承包合同到期那年为止。部分村民因为对村委会这几年来私自买卖、出租土地行为不满,以及对财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有意见,不认可这个补偿标准,而没有签字领款。个别村民申请查看变电站用地审批手续,未果。因为没有看到供电局的合法用地手续,村民王百增在2006年9月22日阻止供电局在其承包地里强行架设电线时,却被新镇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

  后来,张全乐、王志国等人到文安县国土局反映情况时得知:文安县供电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镇镇南舍兴村集体土地35亩建设220千伏变电站,已经形成非法占地的事实;南舍兴村委会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提供35亩土地为文安县供电局修建220千伏变电站,已形成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苏衍庆律师介绍说:“供电部门既然无法出示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又没与被占地的承包户达成赔偿协议,强行进行施工是不对的。派出所在施工方手续不齐全就强行施工的情况下,拘留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承包户更是不妥当的。”

   张全乐介绍说:“从县国土局了解到在我们承包地上修建的220千伏变电站属于违法建筑以后,我们立即向文安县国土局进行举报。国土局于2006年5月23 日作出了“责令文安县供电局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收回村集体,并处以罚款466660元”的处罚决定。”

   王志国接着说:“我们本来以为文安县国土局已经责令他们停止施工,恢复土地原貌。我承包的土地也会被退回来了,可事情好象并不简单。文安县供电局在乡、村两级领导的积极配合下,工程进展的很快,供电局对于国土局的处罚决定置之不理。2006年至2007年间,我和张全乐、王百增一起以“村委会以欺骗方式中途终止承包合同为由”多次起诉文安县供电局和南舍兴村村委会,要求停止违法用地,恢复原貌,赔偿我们承包户的损失,继续履行三十年不变的承包合同。文安县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多次以“本案属土地违法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目前,案件已经申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

  张全乐、王志国和王百增的代理律师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苏衍庆告诉记者说:“土地违法占用属于土地部门进行处罚的范畴;但我的当事人起诉村委会要求返还土地,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是一起典型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土地承包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审理和法律适用作出了更加详尽、具体的解释,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是毫无疑问的。甚至,早在《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之前,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直受理着大量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文安县人民法院和廊坊市中院不予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与法无据。土地违法是因为南舍兴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在先造成的,承包人有理由第一顺序起诉南舍兴村村委会合同违约。”
  
  国土局重罪轻罚“走过场” 人民法院涉嫌包庇不应当
  
  接到群众“关于220千伏变电站为非法建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反映以后,本报记者先后三次前往文安县调查采访。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田志强告诉记者说:“接到群众举报以后,我局迅速派人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了(文国土)罚字(2006)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文安县供电局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06年1月占用南舍兴村集体土地修建变电站,违法面积达到 23333平方米(约合35亩),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的行为,给予责令文安县供电局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收回村集体,并处以罚款466660元的处理。当时文安县供电局一位姓王的副局长签收的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下达60天后,文安县供电局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局又于2006年7月23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但该法院一直没有去强制执行,也不给我局任何不执行的书面答复。法院就这样拖延了2年,才导致后来变电站的顺利落成、通电。这两年来,我局也曾多次口头催促文安县法院抓紧对供电局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一直未果。”

   张全乐、王志国、王百增等群众刚刚反映完“文安县人民法院涉嫌包庇,不受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现在,国土局又反映文安县人民法院不作为,不受理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并不给予任何裁定和答复。

   矛头直指文安县人民法院,是何人指使他们执法犯法的呢?个中原因值得深究!

  在文安县委宣传部同志的陪同下,记者来到了文安县人民法院。政治部李主任接待了记者,但他坚持记者必须把录音笔关掉,否则不开口讲话,并要求记者把采访包放在5米之外。防范之严,可见不一般。

   即便是这样地加强防范,李主任还是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并推脱让记者去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办理采访手续,再回来。

  当记者顶着烈日来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时候,却被门卫挡住了。在法院大门苦等了1个多小时,记者才好不容易联系上中院宣传处一位“作不了主”的值班人员。当他听说了记者的采访意图以后,婉言谢绝了采访。并建议记者再去河北省高院办理采访手续。
  
  三农民维权告状泪汪汪 两“法人”违法不究官照当
  
   张全乐、王志国在诉说他们两年多来四处上访、维权、打官司坎坷遭遇的同时,不解地问记者:“我听说违法买卖土地、侵占土地超过十亩就可以判刑、坐牢了,怎么文安县供电局违法占地35亩,南舍兴村违法提供土地35亩,相关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仍然逍遥法外,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记者咨询律师得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很显然,文安县供电局非法占用耕地35亩,南舍兴村非法提供耕地35亩都已经具备了土地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记者看到,对于35亩耕地非法占用一事,文安县国土局答复群众函件中写到:对于文安县供电局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法对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南舍兴村村委会和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我局已于2006年7月24日移交文安县纪检委,建议对他们给予党纪处分。
  因为没有联系上文安县纪检委,至于南舍兴村村委会和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后来有没有受到党纪处分,记者不得而知。虽然试图通过新镇镇政府多次联系南舍兴村负责人接受采访,但一直未果。记者还多次通过电话和亲临文安县供电局试图约见该局负责人接受采访,也都吃了闭门羹。

  那么,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为什么没有及时将上述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移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刑事调查,而只是轻罚了事呢?个中原因令人深思!

  据文安县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说:“文安县供电局的局长武泽平、南舍兴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虽然具有犯罪嫌疑,但他们目前活得都很滋润,官照做,酒照喝。”

   新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张卫国告诉记者说:“村委会是基层单位,过了中午小酒一喝,麻将一打,下午就找不到人了。”

  这话,我信。因为,记者通过他多次联系南舍兴村的党支部书记,始终都没有结果。看来,基层的村委会真的很散漫,散漫到了乡镇领导找他们都非常困难的地步了。

   有关河北文安县违法修建220千伏变电站引出来的乱象一事,本社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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