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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12位“重要人物”的神祕面纱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2021-12-16 14:18:42   
摘要:自从去年7月11日,鲲鹏社“记者调查”刊发《象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傅勇违规保全亿元房产遭举报》稿件后,各大新闻网站纷纷转载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浙江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大也先后介入调查。目前,傅勇已经被免去象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离开象山。 一纸合同、180万

     自从去年7月11日,鲲鹏社“记者调查”刊发《象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傅勇违规保全亿元房产遭举报》稿件后,各大新闻网站纷纷转载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浙江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大也先后介入调查。目前,傅勇已经被免去象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离开象山。

      一纸合同、180万的收据,经三年诉讼,蔡在超、吴存良两人被指企图霸占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正大公司)亿元资产。近日,肖善龙再次爆料:整个诉讼过程,蔡、吴两人实际扮演着傀儡的角色;李为国作为幕后操纵人,利用其影响力,积极上下活动、干预司法。

      随后象山县地产房产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李为国被指利用土地变相索贿。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象山县地产房产开发总公司,国有企业,属象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人代表李为国,原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一场由“索贿”演变而成的诉讼持久战,到底有着怎样的利益纠葛呢?

     12户“重要人物”的神秘面纱亟待揭开

      双方争议地块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即“金穗大厦”,地块原属于象山县地产房产开发总公司(简称地产公司)。2001年8月底,地产公司与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简称南方公司)签订合同交换土地,李为国指定正大公司、南方公司联合开发“金穗大厦”,并允许在取得权证前分割出售。然而,李为国借此“土地转让”之机,提出了一个极为苛刻的条件。

      时任南方公司法人代表杨永明告诉记者,“2001年底,李为国约我跟肖善龙到其办公室,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2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要求把金穗大厦3号楼12间地基以每间四十万至六十万价格转让给12户县里重要人物。另外1号楼4间地基也以每间二三十万的价格卖给指定的人。按市场价格,差价高达数百万。”这也得到正大公司肖善龙的印证,并且作为证人证言在宁波中院当庭宣读。

      杨永明当场并未同意,提出异议后,李为国态度坚决并说“这些都是县里的重要人物”,无奈之下,南方公司、正大公司在12份合同上签章,一式两份均由李为国统一存放,并言明地产公司与南方公司土地交换过户时一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由于李为国的原因,金穗大厦的土地使用权迟迟未办理过户,导致其他地基购买户集体上访。经象山县领导协调,2005年1月,地产公司将金穗大厦土地过户给正大公司,进行开发。

      据肖善龙回忆,“2005年5月,象山县国土资源局打电话通知我领取金穗大厦的土地使用权证,当我过去的时候,经办人员要求李为国打电话之后才能给。”事实上,李为国利用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影响力,截留土地证,迫使正大公司与原12户代表人吴存良、蔡在超重新签订3号楼土地转让合同。

      2005年5月11日,在象山县东海明珠大酒店,肖善龙见到蔡、吴两人,并有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朱卫民陪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885万转让12间地基,差价达数百万元,并且写到“自签订协议之日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人民币陆佰万元整。”肖善龙告诉记者,“数百万元的差价、蔡吴二人并未支付600万元的事实,我拒绝在合同上签字;然而,不签字意味着拿不到土地证,房产无法开发;第二天,李为国作出“以后会处理600万”的承诺,正大公司被迫在合同上签章。”肖善龙提出的要么原合同作废(指与南方公司一同签订的合同)、要么12户出具委托书让蔡、吴两人全权代理的要求,李为国并没有办理,未兑现的还有600万土地转让款。

      2005年8月31日,金穗大厦主楼地段转让合同签订之后,由象山地产房产开发总公司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将金穗大厦主楼层高由六层恢复八层,并得到县规划局的批准。

      李为国否认了肖善龙提出的蔡、吴“并未支付600万”的事实,并称合同签订后,之前的合同被烧掉了,所以没有证据。正大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司法实践,对如此大额的款项支付,仅凭合同约定不足以证明,应有原始支付凭证等证实。其次,本案被上诉人连600万元是何时以何种方式分几笔支付的情况都无法说明???”

      12间地基,到底属于谁的?肖善龙并不知情。这一关键性问题,李为国并未提供购买人名单。蹊跷的是,在宁波中院的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蔡在超、吴存良两人也没有出示12户的委托书。蔡、吴两人的身份遭受质疑,在庭审现场,12间地基的购买人并未出庭作证,其身份显得讳莫如深。当事人不出面,又不出具委托书的诉讼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受理的呢?这明显错误、存疑的诉讼主体,又是如何通过立案审查的?

     宁波中院执行局长违法保全遭举报

      蔡、吴两个代表人又再次提起对正大公司的诉讼,并将诉讼标的升至1.5亿元。宁波市中院受理后,在时任中院执行局局长赵建国主导下,同时对前案的解除保全、新案的再次保全作出两份裁定,并立即派人到象山实施超额保全,因担保单位担保能力严重不足,正大公司提出异议,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将该案推到了象山县基层法院审理。2013年12月9日象山县法院对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组织了合议庭进行了复议听证。法庭认定:“初始担保人确有担保能力与担保金额不相适应情形”。合议庭也拟定了解除部分保全资产的裁定书,但时任象山法院院长傅勇不同意发出解除保全的裁定。直至原告又追加了第二担保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但根据浙江佳利投资集团给税务局的2013年12月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为414685465.12元,负债为283818864.63元,所有者权益为130866600.49元;营业收入为83470728.36元,营业成本为74199901.63元,净利润-1146631.00元。明显处于亏损状态。

      但作为蔡在超、吴存良两个代表人的担保方浙江佳利投资集团给象山县人民法院提供的2013年12月资产负债表却显示净利润为2348169.74元。

      2份互相矛盾的资产负债表,一份盈利,一份亏损?向法庭提供伪证,涉嫌妨碍司法的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法人代表应受相关法律的制裁,象山县法院也应驳回其担保申请!

     案件诉讼“硬伤”太多,谁来监督、谁来纠正???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说。“本案在立案审查、执行保全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的硬伤,应予裁定驳回起诉。在12位“神秘当事人”身份不明,且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蔡在超、吴存良两人不能成为合法的诉讼主体。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先搞清楚这12位神秘人物的真实身份究竟是谁?他们是否真实的存在?是否在此产权纠纷中涉嫌受贿?”

      谁来监督法院?法院出现问题如何自纠自查?象山县12位“重要人物”的神秘面纱何时才能被揭开?擅长左右腾挪大法的原土管局副局长李为国被爆违法问题究竟真相如何?期待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象山县人民法院前任院长傅勇已经被免职,新上任的代理院长郑航捷是否会主动启动案件复查程序,能否立即纠正错误立案及诉讼超额保全问题?还是继续重蹈傅勇的旧辙呢?

      记者将持续关注事态的进展,并做追踪报道!(记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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