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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靖安县商业局副局长承包屠宰厂 “红顶商人”遭质疑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2021-12-16 16:14:05   
摘要:鲲鹏社近日获悉,江西靖安县商业局副局长黄保根伙同他人,乘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利用自己的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取得了靖安县原食品公司的承包权,并由此得到了数目不菲的非法收入。同时,商业局还和黄等人签订了明显有利于乙方的合同,这一做法在当地引起了广泛争议。 据举报人称,乘国有企业

鲲鹏社近日获悉,江西靖安县商业局副局长黄保根伙同他人,乘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利用自己的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取得了靖安县原食品公司的承包权,并由此得到了数目不菲的非法收入。同时,商业局还和黄等人签订了明显有利于乙方的合同,这一做法在当地引起了广泛争议。

    据举报人称,乘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利用职权、暗箱操作、用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于2007年6月8日非法承包靖安县生猪定点屠宰厂。举报人向鲲鹏社记者出示了《企业承包合同》。该合同显示,甲方为靖安县商业局,乙方为黄保根和闵振辉。

    合同规定,商业局将该县范围内的禽畜定点屠宰项目、食品公司屠宰厂承包给黄保根等人。双方约定, 黄保根等人以每年25000元的价格承包商业局的屠宰项目,以后每年以5000元的价格逐年递增。先期只需支付5000元即可,其余款项可以在年底前付清。

    虽然黄保根属于乙方,但是该合同处处为乙方“着想”。办理证照、年检、环保等费用一律由甲方承担,甲方退出合同要交给乙方2万元的违约金;机械设备和厂房维修费用只要达到5000元以上,也一律由甲方承担。如果没有达到行业标准,也应该由甲方承担。生猪屠宰价格每下降一元,承包费用在来年就将降低9000元。更为匪夷所思的是,甲方还必须为乙方做好公安、环保、税务、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鲲鹏社记者发现,合同上规定的乙方责任寥寥无几。即使有,很多也是有利于乙方的。比如,打击私人屠宰,减少私人屠宰猪肉的上市。在责任栏里,还写到,乙方不需要再承担其它费用,如果产生其他费用,可以从承包费用里面扣除。同时,在承包期满后,乙方还享有优先续约权。


    至于签订合同的初衷,该合同上明确表示,承包给黄保根是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确保本县肉类市场的稳定、保障广大居民吃上“放心肉”。但举报人认为,黄保根身为商业局分管生猪定点屠宰的副局长,同时自己又承包经营、生猪屠宰业务,集执法监督和生产经营于一身,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样就在制度上给靖安县的肉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同时,举报人认为,黄保根是公务员,还是领导干部,私人承包屠宰厂,经营生猪屠宰业务,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其应该马上退出该厂的承包。因为该违法行为发生在黄担任领导干部期间,即使现在退出承包,靖安县纪委也应追究其责任,其违法部分应移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审理。

    为此,鲲鹏社记者专门就此事联系了该局。黄本人表示,合同有两份,一份是针对县里的,他自己签字了,另外一份是局里的,自己没有签字,至于为什么要承包,可以去找他们局长。但是该局局长在电话里表态,“这是我们内部的事情,问那么多干什么呢?要写就写。”此外,记者还联系了该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未就此事发表评论。(记者 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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