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通行证
 
图片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赶集网
广告位
全站搜索
文章详情
高速撞死流浪汉后赔偿难 新交通法有关细节亟待完善规范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2021-12-16 16:22:09   
摘要:2010年4月,河北省某运输公司司机小赵在陕蒙高速西安某路段行驶时发现一青年男子突然从路的右侧横向窜到了高速公路的中间,由于事发突然,该司机未能及时控制住车辆导致惨祸发生:横穿高速的男子被撞后当场身亡。随后小赵拨打了高速公路报警电话,但遗憾的是,这名男子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物品,从衣着打扮

  2010年4月,河北省某运输公司司机小赵在陕蒙高速西安某路段行驶时发现一青年男子突然从路的右侧横向窜到了高速公路的中间,由于事发突然,该司机未能及时控制住车辆导致惨祸发生:横穿高速的男子被撞后当场身亡。随后小赵拨打了高速公路报警电话,但遗憾的是,这名男子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物品,从衣着打扮来分析很可能是一名流浪汉。高速交警依法将肇事车辆及司机带回驻地进行处理,并扣押了肇事车辆。

     据司机小赵介绍,由于常年在外运输货物,他们的车辆都上了全险,一旦出了事故后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就可以了,尤其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一旦发生事故,应当由行人或其他非机动车负全部责任。在这次事故中,他们的车辆属于正常行驶,无超速超载或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应当不承担事故责任,即使是依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机无责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他们所承担的赔偿也是十分有限的。

      肇事车辆投保的这家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后,也承认肇事车辆没有责任,同意按照保险约定进行赔偿。但是由于被撞死的行人是个无法确定身份的流浪人员,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条例,赔偿金的支付需要有受害人或亲属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但是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由于找不到死者的任何身份证明,也无法联系到他的家人,因此这笔赔偿款属于支付对象不明确,单位无法进行财务审核,因此不能进行理赔,需要肇事司机或有关单位提供出合法的受益人签字方可支付。

      由于无法理赔,交警部门依法扣押的车辆便无法放行,无奈之下,该车主多方咨询类似事故的处理方法,被告知,很多地方发生流浪人员被撞身亡的案件后,一般会由事发地的民政部门代位进行起诉,获得的赔偿款交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保管,待能够找到死者家属或其他受益人后,再将赔偿款移交。如不能找到死者家属,该笔款项则作为公益金进入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

      但是当车主找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请求其代位行使无主尸体的索赔权时,却遭到了当地民政部门的拒绝。民政局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无权参与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政部门显然与无名死者并没这种关系,其原告“身份”与法律规定不符。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民政局不是无名氏的近亲属,他们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格诉讼主体,因此不具有民事赔偿请求权,无权替无名氏起诉索赔。

      而且,一旦介入诉讼,还会涉及到赔偿款的保管、使用及监管等问题,更为麻烦的是,一旦日后死者家属找到民政局,对理赔的数额不能认可,民政部门有可能面临另外一场诉讼。这是任何单位都不愿意承担的麻烦问题。

      通过上网搜寻发现,近些年全国不少地方都出现过交通肇事撞死无名氏的事件。在此类交通事故中,死亡者大多为没有姓名的流浪者,交警也无法确认其身份,同时无法联系到其近亲属,尸体也无人认领。依照法律规定,无名氏被撞死以后,司法机关在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外,无名氏也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可是,该由谁来替无名氏主张权利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较多的是由民政部门代位行使诉权。但是全国各地民政部门 “维权”案例的结果也不尽相同。

      有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无名氏尽管为流浪乞讨人员,但作为自然人,有着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按照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因此检察院向当地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民事赔偿向法院附带提起诉讼。

      但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发生的问题不是肇事司机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因为找不到可以赔偿的主体导致赔偿不能,进而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营。一方是交通部门依法扣押车辆,在事故处理结束前不能放行,一方面是找不到赔偿主体,造成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能。类似的交通肇事,可谓将很多车主陷入了两难的尴尬境地。(孙文红)

   

1683858832707546.jpg
爆料、维权,就找记者调查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登录通行证
当前位置 首页>法治
脚注信息
《记者调查》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