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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法官曹维维违法保全乱象调查
《记者调查》杂志   作者:国平   2023-04-24 09:54:11   
摘要:南通华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2.3亿元土地款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曹维维非法保全时间长达810天,给公司造成损失高达84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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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无缝衔接”  经开区法院违法保全企业财产

南通华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的土地收购款2.3亿元先后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2020年1月17日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2020年1月17日-2022年7月8日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2022年7月7日-至今被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川区法院) “无缝衔接”的违法保全至今已达五年之久且尚未解封。南通同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公司)683.28万元现款自2020年7月2日-2022年8月12日被违法保全771天之久。

华泽公司及同泰公司在财产被违法保全期间不断的申请复议、进行申诉,试图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所有的复议要么被驳回,要么杳无音信,华泽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开发区法院历时2年(2020年1月19日-2022年3月11日)才下裁定,同泰公司的执行异议更是石沉大海。两公司所有的申诉均以不受理告终。

2018年5月9日,陈彩萍、曹巍向南通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华泽公司的股东身份,华泽公司2.3亿元资产于2018年5月11日被违法保全,该案经两审终审、再审、省检察院监督后,最终确认陈彩萍、曹巍不具有华泽公司股东资格。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的过程中理应对保全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民诉法规定,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该案被南通中院定义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陈彩萍、曹巍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为华泽公司股东,可见,原告请求权的基础是股东资格与身份的确认,并不涉及金钱等财产的给付。但南通中院领导不顾当时承办案件的法官反对,无视华泽公司的复议,执意利用职权对华泽公司的财产进行了长达616天的违法保全。

举报人曹军告诉记者:“开发区法院受理的陈彩萍诉曹军离婚一案,法院根据陈彩萍的申请,作出(2018)苏 0691民初881号之三民事裁定,对曹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曹军是华泽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19%的股权。开发区法院在财产保全执行中,冻结了曹军持有的华泽公司的股权。但是,开发区法院在冻结曹军股权的同时,又于2020年1月17日向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原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要求:冻结南通华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在你局账户上的土地收购款2.3亿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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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曹维维

开发区法院曹维维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违背了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2020年1月19日,控告人提出执行异议,提出该执行书存在问题,但法院一直也未纠正错误的保全行为。该违法保全协助行为,从被查封之日2020年1月17日至该离婚案件终审判决之日(2022年4月6日),时间长达810天,合计造成公司损失8418万元(按15%年利率计算),数额特别巨大,法官曹维维及其主管领导或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更为令人气愤的是,原告陈彩萍诉曹军离婚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之后,二审判决已经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中仅涉及曹军的股权分割并不涉及华泽公司资金,被保全的华泽公司款项与生效判决的执行无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开发区法院理应立即(至迟应该在五日内)解除针对华泽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华泽公司要求解除冻结的相关申请,早在2022年4月28日已经邮寄送达法院,但开发区法院周修峻等人仍然拒不解除冻结措施,让控告人的损失继续扩大。

举报人说,“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有领导从中干预,开发区法院拒不主动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又造成新增加损失87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法官曹维维等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8日,记者联系了南通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长沈雷,介绍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违法保全的有关情况以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东瑞主动给记者来电话,告知“开发区法院会联系记者”。不久,开发区法院政治部来电话 “拒绝接受采访”。

周东瑞在法院当院长   哥哥、儿子、侄子都吃律师饭

开发区法院和南通中院对已查明的陈彩萍拥有8700余万元现款去向不予审查,竟以陈彩萍卡上现已无款(实质已转移)、偿还债务有合理性(完全无视陈彩萍庭审中从未出示借还款银行单据、近十年没一人向曹军主张债权的事实,更没有查明所谓“债务”情况--债权人是谁?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不分割该巨额夫妻共同财产。

崇川区法院股权确认案判决更是荒唐:1、公然杜撰变更原告诉请;2、在以往的南通中院、开发区法院、省高院、最高院、省检察院审理中没有确认的假证据(《备忘录》等),竟被确认为有效证据;3、以假证据《财产清单》来证明假证据《备忘录》的真实性;4、以证人的律师职业,来证明证据的有效性。

崇川区法院审理的(2022)苏0602民初5691号案件,原告陈彩萍的代理律师是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东华,周东华是南通中院常务副院长周东瑞的亲哥哥。举报人说“有理由相信,在前述南通中院股权确认案、开发区法院离婚案中,周东华也是陈彩萍幕后的代理人,只是没有出庭而已。因其他原因,原出庭律师退出代理,周东华见大局已定,再无顾忌,便在崇川区法院审理案件时以代理人身份公开出庭。”

举报人说:“周东瑞的儿子周全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东华的儿子也是律师。”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印发了《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身份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在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各地法院在执行上述文件时,宽严不一。有的地方要求法官的直系亲属如果在当地做律师,法官及法院执行人员就应该任职回避,调离法院领导、审判、执行岗位。

周东瑞、周东华兄弟二人,一个是法院副院长,一个是当地律所的负责人。且周家四口人都吃“法律饭”,不可避免地会让群众浮想联翩。

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期待纪检机关依法追责 

由于南通华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资金被长期违法保全,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和巨大损失。因税金无法按时缴纳,被罚数百万元;员工工资被迫欠薪已五年多;债务无法清偿,被迫承担巨额的高额利息(年利率15-20%),并不断举新高息债以还旧债;泗阳县投资项目被迫瘫痪,承担巨额违约金;山东省收购项目无法履行。经济损失达数亿元,间接损失更达数十亿元。华泽公司、同泰公司及集团十多家企业,自资产被违法保全后,一直处于瘫痪状态。

在疫情肆虐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的当下,在各级政府大力提高营商环境积极帮助解决急难愁盼之际,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曹维维非法保全、拒不及时解封、枉法裁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幕后干预案件的领导也应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东瑞究竟有没有在幕后操纵和指使经办法官枉法裁定?周氏兄弟家族有没有里应外合“共吃法律饭”呢?

发稿前,记者先后2次短信联系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东瑞,其回复说:“操纵指挥、干预个案的投诉并不属实,纯属臆测。”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期待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公布结论。《记者调查》杂志也会继续跟踪报道最新进展!(记者 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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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004 2023-04-30 23:42:23

记者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昕水的回复,《南通法院乱像调查》一文已经引起领导的重视,已按规定转交给检察院控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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