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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案情:安吉县人民法院判有罪,永康市公安局却不追责???
《记者调查》杂志   作者:黄万军   2023-04-24 10:32:20   
摘要: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嫌疑人提供银行卡助其逃避执行,安吉县人民法院判有罪,永康市公安局却不追责???

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嫌疑人提供银行卡助其逃避执行:

     安吉县人民法院判有罪,永康市公安局却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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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案情,为何出现不同的结果?

 

案例一: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记载,法院查明:被告人汪建林为规避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至2019年8月3日期间,借用被告人俞嘉豪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号、微信,使用被告人俞嘉豪卡号为62×××91的工商银行卡;使用何志芳卡号为62×××77的农业银行卡,二张银行卡帐户累计收入人民币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俞嘉豪的工商银行卡帐户累计收入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俞嘉豪明知被告人汪建林为规避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仍将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及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手机号码、微信提供给被告人汪建林使用,帮助被告人汪建林规避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建林、俞嘉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建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俞嘉豪将本人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规避法院执行,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建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先期羁押的30日已折抵刑期)。
  二、被告人俞嘉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刑初72号判决书显示:李世清、吴留香夫妻二人,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世清、吴留香及兄弟集团大量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在本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等全国多地法院作出判决,其中,被告人李世清及兄弟集团经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超过5亿元,被告人吴留香经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超过4亿元。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李世清、吴留香及兄弟集团未履行的债务均超过3亿元。

为逃避法院的执行,上海百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公司)的股东李世清、吴留香将其持有的百安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夫妻二人的哥哥吴屹峰、李世广,2016年8月12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8月18日,吴屹峰、李世广二人又将百安公司100%的股权以1.7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上海春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公司),2016年11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李世清、吴留香没有直接将百安公司股权转给春光公司,而是多此一举将股权先转给自己的哥哥。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早已负债累累,如果百安公司股权转让款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将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而让哥哥吴屹峰、李世广挂名进行股权转让的话,转让款存在吴屹峰银行卡里,自己仍然可以自由支配,并逃避了法院的执行。

记者调查

记者了解到,吴屹峰、李世广明知李世清、吴留香负债累累,仍然积极配合其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吴屹峰还提供银行卡供李世清收款和支配。导致1.78亿元股权转让款脱离法院的监控。李世清、吴留香除归还中国建设银行浦东分行贷款6900万元,缴纳股权转让税费1500万元外,仍然有9400万元收入没有如实向法院申报。

2018年下半年,李世清、吴留香为了能够回购兄弟集团资产包,与李伟锋等人商量,由李伟锋出面向金华市三元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锁定兄弟集团的债权,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李世清、吴留香通过其支配的吴屹峰的银行卡,从百安公司股权转让款中转给李伟锋3000万元,用于支付锁定兄弟集团资产包的相关款项。2019年7月1日,李世清、吴留香通过其支配的吴屹峰的银行卡,从百安公司股权转让款中转给李伟锋748万元,用于回购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不良债权兄弟集团资产包。

吴屹峰、李世广经办转让百安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李世清、吴留香既未主动将钱交给法院处置,也未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其行为客观上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也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的利益损失。

在李世清、吴留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过程中,吴屹峰、李世广、李伟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应以共同犯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

吴屹峰提供银行卡6236681460017375466供李世清支配收付款,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共同犯罪主犯追责。

举报人告诉记者,“吴屹峰、李世广、李伟锋等嫌疑人一直就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的案情,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决有罪。永康市公安局却不追责???这是为何?

举报人希望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能够介入调查、督办,依法办案、依法追责。记者调查也将继续跟踪报道最新进展。(记者 黄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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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jz004 2023-05-02 22:03:02

同样的案情,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决有罪。永康市公安局却不追责???这是为何?--吴屹峰、李世广、李伟锋背后应该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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