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中消协发布消息称,中消协支持大学生对上海迪士尼诉讼。年初,因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且要翻包检查,上海迪士尼乐园被一位法学专业大学生告上法庭。上海迪士尼方面对此回应称,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实际上,按照上海迪士尼回复,“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目前包括香港迪士尼乐园和东京迪士尼乐园。想说明的是在亚洲并没有歧视性政策,不过,我们更要关注的,这个“一致”是否是否合理。关于禁止游客自带食品和饮料规定的目的,被告在法庭上辩称,消费者可能会携带气味特殊或有安全隐患的食物入园,并且随意丢弃垃圾。该条款是基于维护园内公共卫生安全而必须订立的条款。
但这个理由很难成立。首先,携带食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如果按照上海迪士尼方面的说法,那么应该在园区内禁止所有食品,而不是仅仅禁止游客带入食品。上海迪士尼不能因为潜在的卫生安全问题而限制消费者权利。
其次,据了解,美国和法国的3家迪士尼乐园并没有禁止消费者携带食品进园的规定,同在亚洲的日本东京迪士尼乐园也没有在中文官网上禁止游客自带饮食。这不免让人猜想,这是不是上海迪士尼对中国内地消费者素质的歧视?
退一万步讲,即便上海迪士尼确实考虑的是园区卫生问题,内地消费者素质与欧美相比确实存在提高的空间,上海迪士尼作为经营者一方,也不应该简单粗暴地将乐园的保洁负担强加在游客身上,而是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在园内加强公共卫生宣传,多设置垃圾桶并对游客进行引导等,以在保证园内卫生的情况下尽可能减轻游客负担。
该规定在法理上的焦点是,禁止游客自带食品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强制消费者在迪士尼乐园内就餐,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园内就餐,也可以出园就餐后再返回园区继续游玩。
但显然,如果游客选择出园就餐,那么就必须在用餐时间返回入口处,并且在用餐结束后重新排队入园,而这会严重缩短消费者游玩时间。这实际上是变相地逼迫消费者在园内游玩和出园就餐之间做出选择。如果消费者在园内就餐,就必须支付高昂的餐饮费;如果消费者选择出园就餐,那么就不得不接受高昂票价的严重“贬值”。
所以,上海迪士尼的此项规定表面上没有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但实际上让消费者陷入了不管怎么选择都会遭受利益受损的境地,而上海迪士尼才是真正的受益者。于是,我们不免怀疑,这是上海迪士尼为维护自身利益、增加园内餐饮业绩而对消费者做出的霸王条款,毕竟,园内食品价格之高昂是有目共睹的。
而为了执行这个规定,在入园处的上海迪士尼工作人员要对游客翻包检查,涉嫌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翻包检查,不免让人联想到搜查,但显然,上海迪士尼是没有搜查的权限的。如果真的怀疑消费者包里有违法违禁物品,那么可以报警,让警察依职权来搜。而对于食品的检查,安检手段已经足矣,不至于要把游客的包打开,一件件查看。
从上海迪士尼方面的种种行径来看,包括禁止游客自带食品入园的规定、为执行该规定而采取的翻包检查措施,以及其在辩称时所给出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很难否认其存在“店大欺客”,将自家利益凌驾于广大消费者利益之上的心态。
虽然目前在安保检查的具体实施细则上,对于这种霸王条款或不合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但作为企业一方,尤其是像上海迪士尼这样提供游乐服务的经营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不考虑加强自身管理、为游客游玩提供更多的便利,而只是一股脑儿将责任推给消费者的行径,终究免不了要受到消费者的诟病,甚至法律的制裁。
(作者盘和林系知名经济学者、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爆料、维权,就找记者调查